2017-04-27 09:11:55 浏览次数:7080
近日,住建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规章是规范建筑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原《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于2000年发布实施。
随着建筑设计市场的发展变化,在建筑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项目范围过宽、招标办法单一等问题逐渐凸显。
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的完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决策机制的要求、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住建部组织了对原《办法》的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共38条,针对我国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的问题,结合国际通行惯例,突出了以下4个方面。
1、突出设计招投标特点
《办法》在原有建筑设计方案招标的基础上,增加了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设计团队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及项目解读、设计构思等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为保证评标质量,《办法》从评标的专业性角度出发,针对设计方案评标的特点,要求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对于特殊复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对于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增加了评标委员会应当考察方案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的要求。
解读:评标专家构成的变化,提升建筑设计的地位和专业程度,功能和技术将不再是唯一的评判标准。考察要求的变化也表明了国家对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重视。
2、激发企业活力
《办法》规定了招标文件应当明示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以便设计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招标人确需另行选择其他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以营造有利于建筑设计创作的市场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建筑设计评标制度。
解读:允许设计单位不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分包,跳出了“质与价”的博弈怪圈,进一步提升了设计的自主性,给予了建筑设计更多的施展空间。
要求明示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使招标环节更加公开透明,维护设计单位利益。
3、体现简政放权
在《办法》修订中贯彻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为简政放权,取消了招标资料备案以及审核的规定;依据WTO协议中建筑设计开放承诺,取消了关于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审批规定。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上述修订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解读:放管服不仅是建筑设计招投标的改革方向,也是建筑业整体的转型趋势。进一步开放建筑设计,公平竞争加强,也意味着一些国内设计单位的传统优势将面临市场挑战。
4、完善招投标制度
《办法》规定了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以及异议处理的要求;明确了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规定了重新招标的情形;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对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办法》将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明确应当否决投标、重新招标情形,使建筑设计评标制度更为清晰、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