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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是“弱势群体”

2017-06-09 13:51:42       浏览次数:7955

在施工单位眼中,监理工程师是吹毛求疵,没事找事的坏家伙,常常是敬而远之。但是在监理自己的眼中觉得,既要哄好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又要承受业主的质疑指责,往往两边都不讨好,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

1.什么是弱势群体?

前几年,监理行业一直在流传着行业要改革的风声。当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建筑业的改革文件下发后,更是引起行业的震动。在建筑行业的改革真的到来之时,监理人却不知道何去何从?是参照国外成熟的咨询行业标准执行还是继续中国特色的监理之路走下去?均无明确的答案。而监理企业和从业者也一直把自己当成当今社会中尤其是建设行业中的“弱势群体”,虽有点自贬和自甘“堕落”的味道。多少也道出了一些从业者的无奈之情。

我们先了解一下维基百科对弱势群体的解释:“弱势群体(英文: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又称弱势社群或弱势族群,指的是社会上生活困难的弱者群体。例如双失青年、独居长者、性工作者、失业工人、上访民众、露宿者、农民与农民工、低收入户者、残障(身心障碍)者、“N无人士”等。

“相对于优势团体而言,弱势群体往往因竞争力不足、适应力不佳、缺乏某些生活能力或环境因素,而遭受不同程度的压抑、剥削或不平等的对待,以致较无创造财富的能力,社会地位低,无权、无势、无人脉关系、无投票权,在社会被标签化及歧视。”

2.监理为什么说自己是弱势群体?

从以上对“弱势群体”的定义可知,监理人无论如何也不能归入其中。监理人之所以将自己当成(或比照为)行业中的弱势群体,应该具备以下基层意思。一是指在建设领域内(或施工环节)的参建各方中,监理相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管理部门来说,监理的话语权最小,或者说监理的自我保护能力最弱。

这里说道的“话语权”是指监理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原则性的坚强度(肯定性)。也就是说监理在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和协调问题的过程中往往不能依据合同或文本的约束条件将原则坚持到底,从而可能给工程直接或间接留下安全、质量和其他方面的隐患。而这里所说的“自我保护能力最弱”是指,监理的职责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建设单位的授权,这些权利、责任和义务均与施工单位的成果(施工建造对象)形成的过程安全和品质优劣直接联系。施工单位的任何错误(合同履行偏差等)只要被追究(非监理单位对施工方的直接追究),监理被处罚就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处罚在现实中屡见不鲜,甚或出现的监理人的牢狱之灾也不是特例了。于是监理人感觉自己处于行业生态群体中的“弱势”地位越加明显。

第二是监理人在工作中的权力来源于建设单位的授权。受传统文化限制,在执行权力(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过程中,受制于建设单位。

监理目前作为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的委托方,在实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的控制时,无法不受建设方的干扰而完全遵照法规与文件进行。在执行行业等标准的过程中,总是受到传统儒释道等传统文化影响,即要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法律法规等文本的要求与约束),又需考虑不应该“考虑”的因素(现实中所谓的“灰色地带”或“是”与“否”之间的模糊区间,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评价标准)。关键是受多方信息的影响,很多时候监理不知道哪些是应该考虑、哪些是不应该考虑的因素。如此,监理总感觉自己是建设单位花钱请来的“小媳妇”、“监工”或“管家”、“佣人”之类,感觉自己做的工作很委屈,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特征”。

其三是监理人的财务收入有限,政治地位较低。在人情大国的政、经环境中,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的能力较弱。

现在整个建设行业中,常规工程的监理的费用普遍较低。监理人自觉自己拿那么少的费用,却要承担那么多那么大的责任。而在监理履责过程中一旦出现追责问题,监理既没有较强大道政治影响力,也没有较强大的经济实力来化解“矛盾”和“灾难”。

以上这三种形态虽不是监理自感“弱势群体”的全部状态,但基本从法律职责、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关系上道出了监理人自感弱势群体的心态。

3.如何克服或改变这种心态?

在目前社会整体经济走弱的形势下,加之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各种调控,对建筑行业(尤其是房屋类建筑企业)的影响眼下还是无法估量的,经济何时能走出低谷或者说经济什么时候能到达底部(最低点),国内外经济学家目前都还没有分析总结出一个较为统一的结论。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政府的供给侧改革自然是为了引导企业为适应市场需求,改变产品的数量与种类,提升产品的品质和服务。以需量产,以质导需等。

房地产业的低迷必然引起其上下游服务业的连锁反应,勘察设计、造价、监理以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都将受到其影响。作为本来就可能被社会“边缘化”的监理行业,尤其是房建、市政两大专业的监理企业,如果再不正视自己的“处境”,拿出破解自感“弱势群体”心态的办法,也许要不了多久,一个方兴未艾的行业就将改头换面,失去其现有的作用和价值,也将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条件。

3.1  企业管理者,必须认清形势、明确企业的发展目标

监理企业的发展方向虽然受到行业经济趋势的影响巨大,但一个有发展眼光的企业经营者不会仅仅着眼于当下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更不能将眼前的企业利润率与之前的增长速率相比。在全行业经济萧条的情况下,企业应该考虑如何度过难关,如何在萧条的经济中将企业存活下去。而不是为了短视的利润而采取非常规的竞争手段去获取业务,再以低劣的服务去伤害客户和市场。

改变经营理念,以“质”取胜。将企业由之前的粗放式管理,变为精细化服务,以提高服务质量来固定客户,在巩固已有客户群的基础上发展和培养新的客户源,并保持客户对企业的信任度。

强化监理队伍素质,提高监理服务意识。这些年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部分监理人员没有摆正自己的服务意识,总觉得自己是执法者,认为自己拿着法规和合同就可以“正常”执法,忽视社会文化和自身素质的影响,在要求施工单位执行整改方面遇到一点阻力就意志消沉,觉得自己属于“弱势群体”而不再有所作为,导致监理服务的低劣甚或缺位。监理企业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从业人员队伍庞大,在目前的形势下,正是整合监理队伍的大好时机。只有具备合格且优良的监理队伍,才能在监理服务的市场上获得相应的客户和财务来源。

重视合同履行,减少不必要的恶性竞争。涉及政府监理项目,尤其是一些中小招标项目,其投标过程的恶意降价行为屡屡发生。如果招标方不设置标的的下线,其中标价可能连监理人员的办公费用都不够分摊,建设方就更别奢望监理单位能派驻相应的监理人员驻场监理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此这般的恶意竞争,其结果只能导致监理单位之间和监理与建设方之间的相互伤害;合同的履行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无论政府如何加大执法力度,也只能表面上使一切“看起来合法”而已)。不能尊重市场的正常竞争和正常履行合同的监理人,怎么有底气能消除已经被认知了的“弱势群体”的概念或标签?

3.2  监理从业者,必须具备基本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监理行业经过近十年的高速发展,其从业人员已经从开始的以离职或下岗施工企业人员为主,代之以专业院校的毕业生为主要力量。很多的专业院校毕业生从一毕业就进入监理企业,没有基本的或必要的建筑行业的实践经验,更别说相应的管理经验了。这部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急需改善和提高。

这批从业中很多人缺乏综合的现场施工和管理经验,缺乏项目的操作和领导能力。加之近两年来行业对执业监理工程师的“开闸放水”,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迅速增加,虽然在监理执业人员上有了新的补充,在监理代理人的素养和技能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增长和提高。如此这样,要想管理好千差万别的或优秀、或并不正规的施工企业的现场作业和按照文本去履行合同约定,其难度和效果可想而知!

作为监理的从业者,必须认清行业的发展方向、明晰自己的责任、知晓自己作为一个咨询服务方的工程管理人员所具备的素养和技能,并在从业前、后和工作中不断提高和完善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技能。只有随着行业不断变化的需求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的适应自身的职业(执业)需要,以便满足个人的理想、爱好或财务需求。否则,作为监理的个人从业者,永远也改变不了自己“弱势群体”的自我认知。

3.3  非监理方的自身改变以适应新的经济和行业发展需求

除了从增强监理人自身条件等因素的方法来消除弱势群体的心理暗示外,监理的外部环境的改变对监理自我弱势群体的认知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一个法制和诚信的社会环境对监理企业来说是去处“弱势群体”的最大保证。

法律上给监理人以一个正常咨询或管理工程师的责任认定。这样,监理就不会如现在这样被当成一个“坑”或“筐”,无论什么责任和义务都可以往里“埋”和“装”了。

建设单位更应该转变传统的管理思维模式,别再将监理当成自己的“小媳妇”、“管家”、“监工”或“佣人”。而应该遵从法律在合同上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法律和履行合同才是正确的“使用”监理人的方法。

施工单位也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该施工单位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均应在合同框架下加以履行,减少或杜绝以非法的手段获取利益(这一点做起来靠自觉自愿自然很难,但在充分的法制社会环境中应该不难实现)。

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法律的维护者,更应该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准神”),去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正义。

其他相关的建设项目参与方,如果都能在法制环境下充分的履行法定义务,不弄虚作假,不去破坏公序良俗和社会诚信体系,就能很好的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

4 .小结

只要社会上的一切不良现象和非法行为都能得到有效的处罚和惩戒,只要建设项目的各参建方和管理者都能按法律和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真正的弱势群体还是自认为“弱势群体”的监理人都会彻底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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